四部门下发通知:国有土地出让收入7月起将改由税务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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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和人民银行联合引发《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决定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统一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此项划转工作实行先试点后推开的推进方式。自2021年7月1日起,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积累经验。暂未开展征管划转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划转准备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通知规定,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和材料交接工作。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以下是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分析师陈霄关于国有土地出让金转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快评:
2021年6月4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四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关于本次通知的重点包括以下两点:
其一、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其二、采用先试点后推开的方式。自2021年7月1日起,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积累经验。暂未开展征管划转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划转准备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该项政策出台的原因包括以下几点:一、长期以来,土地出让金收入都是作为地方政府财政的重要来源而存在的,地方财政对土地收入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并由此产生很多潜在的风险。二、以前土地出让金收入由地方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具有不透明性和可操控性的特点,导致地方土地收入环节存在很多漏洞和不规则性。
本次政策的出台对于地方政府以及房地产市场具有深远的意义: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征收部门发生了改变,由原来的自然资源部门征收转为税务部门征收,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从本质上来看,收入的归属仍然是属于地方,由地方政府支配。从当前来看,我国多项非税收入已经逐渐划归税务部门征收,这种划转方式是推进我国税费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管理的税务平台,提高征收效率,规范征收流程。二,从短期来看,虽然对房地产市场以及房价水平的影响并不显著,但是从长远来看,有利于逐渐引导地方政府摆脱对土地收入的依赖性,促使政府在土地出让环节更加合理合规。保证中央能够更加准确透明的了解地方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加强对地方财政的指导,降低金融风险。三、对于房企而言,也会促使房企在土地出让金缴纳上更加规范和谨慎,未来在这方面的可操控性降低。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明确,除本通知规定外,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划转工作只涉及征管机构的调整,并不涉及其他方面问题,特别是社会十分关注的分成、使用、管理等并没有变化,还是按照原有政策执行。”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原副院长、研究员白景明分析说。
白景明表示,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意义十分重大,“政府筹措收入的征管工作相对统一归口,有利于降低政府征管成本和缴费人遵从成本,使征管工作更加高效和公平有序”。
通知要求,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征收机关由税务总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税务部门应当商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实现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
此次划转征收的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中,作为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主要组成部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备受关注。财政部数据显示,今年前4月,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23116亿元,同比增长36.8%,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21383亿元,同比增长35%。
多位业内专家均指出,此次调整的是征收机构,而非土地出让收入的归属权,土地收入归属权仍在地方,只是从自然资源部转由税务部门征收,与之前社保改由税务是一个逻辑,都是落实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内容。这是逐步实现统一征管、统筹财政资源的重要方式,在当前财政资源紧平衡下尤其重要。
“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各相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形成协同共治合力,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更好体现新体制的新优势。”白景明说。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认为,日前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开启了新时代我国税收治理的第三次变革,“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是开展现代税费管理的重要举措,打造统一税费服务平台有助于提高征管效率、统筹财政资源”。
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表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信息透明度将会进一步提升,可能会间接影响部分城投公司流动性和资产规模。从现金流角度来看,划转后,城投公司需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地方政府对城投公司的资金占用时间或会增加,进而影响其流动性。对于C端人群而言,划转税务部门后,意味着土地财政的终结,土地价格可能会下滑,失去支撑的高房价可能会一落千丈,对炒房者而言可谓是影响重大。
通知全文:
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2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决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统一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现就平稳有序推进划转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然资源部(本级)按照规定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二、先试点后推开。自2021年7月1日起,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积累经验。暂未开展征管划转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划转准备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和材料交接工作。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已缴入财政非税专户,但尚未划缴国库的有关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缴入国库。
四、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原由自然资源部(本级)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等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后的具体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承担。
五、税务部门应当商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实现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具体征缴流程可参照本通知附件流程图并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涉及经费划转的,方案按程序报批。
六、税务部门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七、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八、除本通知规定外,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九、自然资源部门与使用权人签订出让、划拨等合同后,应当及时向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传递相关信息,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税务部门应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账目清晰无误。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协同共治合力。各地在征管职责划转试点工作中若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税务总局应当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根据试点情况,研究完善具体征缴流程,指导各地做好划转工作;涉及地方跨部门协调难点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请地方政府及时协调解决和处理,确保划转工作顺利进行。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2021年5月21日
来源:诸葛找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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