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压力下开发商改口:90%以上楼盘称可公积金贷款

南宁楼市密探 2017-07-19 18: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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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查的51的楼盘中,超过九成的(49个)楼盘置业顾问不拒绝购房者使用公积金贷款。与4月份的调查结果相比,情况发生了颠覆式的大逆转。

在调查的53的楼盘中,超过九成的(约50个)楼盘置业顾问不再拒绝购房者使用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是我国住房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比商业住房贷款的基准利率低,5年以上3.25%,(商业贷款基准利率4.9%)。显而易见,对中低收入的公积金缴存职工来说,用公积金贷款买房能省下不少钱。

然而现实是,在7月11日《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前,南宁在售楼盘拒绝购房者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是非常普遍的现象。

今年4月份的情况是:90%以上楼盘明确表示不接受公积金贷款,有些则含糊其词,表示要和领导审批过才同意公积金贷款,有些则用尽办法“奉劝”购房者使用商业贷款,主要还是放款慢,首付高等原因。

不过今后这样的情况可能会因为《通知》的出台而有所改变。

《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回顾:官方一纸文件有开发商要被罚了,拒绝公积金贷款叫停新项目审批

改口:九成楼盘可公积金贷款

现在,对于购房者提出“可以用公积金贷款吗?”,各楼盘置业顾问是如何回应的呢?

为了全面了解南宁在售楼盘是否真的落实了“不能拒绝购房者使用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小编对南宁51个楼盘的售楼部进行了电话寻访:

在调查的51的楼盘中,超过九成的(49个)楼盘置业顾问不拒绝购房者使用公积金贷款。与4月份的调查结果相比,情况发生了颠覆式的大逆转。

南宁在售楼盘公积金贷款情况摸底调查表

隐患:首付款进一步提升

我们看到政策刺激下好的趋势:几乎南宁的在售楼盘,购房者都可以考虑用公积金贷款了。

不过老问题也随之出现——使用公积金贷款,首付有可能会进一步提升。

精装房的盛行,已让南宁刚需的购房者叫苦不迭,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首付太高。由于精装房采用一房二合同的形式,除了毛坯部分的20%,还要加上精装修部分的30%-100%,首付太高已是南宁刚需买房者心中的老大难问题。

政策压力之下,购房者想要使用公积金贷款,置业顾问现在的回应基本都是“不拒绝”,可这个“不拒绝”之后一定会接着“但是...”“但是”什么呢?调查过程中发现,你会被告知,房款中只有毛坯部分可以用公积金来贷,装修部分则需要一次性付清全款。想要采取公积金贷款(毛坯)+商业贷款(装修)这样组合贷方式,大多数情况下是不被被接受的。

考虑到公积金贷款较高额度为60万(月缴存1500元以上),首付款=(毛坯款-60万)+(装修全款),首付进一步提升:超过40万、甚至50万。

那么,公积金贷款买房情况又不同我们想象中的那么乐观了。转了一个圈,购房者会发现自己又回到“首付太高”的老问题上面。尤其是意向购买精装房的购房者群体,最终可能还是会选择商业贷款,毕竟一次性拿出那么多首付实在太难。

可以这样说,除非开发商同意使用组合贷,否则购房者群体中用公积金贷款的比例在短期内不会有大幅提升。

购房者自主选择贷款方式

在电话调查过程中,小编发现几种现象,置业顾问会以如下方式建议你不要使用公积金贷款,比如——

1:较高额度60万需要月缴存1500元以上,你达标了吗?

2:装修部分不能用公积金贷款,你首付够吗?

3:公积金放款慢,楼栋封顶才审批,你能等吗?

但最重要的是我们看到态度的转变。在此之前,几乎所有置业顾问听到公积金贷款都是毫不犹豫的一口否决,他们没有意识到这是购房者受到法律保障的合法权益。如今,在《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后,以往那种置政策法规不顾的行为已经得到有效整治,起码从根本原则上,政策站在了有利于购房者的一方。

无论最终选择怎样的贷款方式,购房者都将自主权掌握在手里,而不再处于被动。

普及: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

下面,再来普及一下,南宁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和相关政策——

从5月1日起,南宁市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应不低于20%;二套房首付提高至50%,贷款额度由60万调整为45万,利率上浮10%,停止第三套以及以上的公积金贷款,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北海、钦州、防城港作为北部湾经济区同城化城市除外)。

《通知》规定:房开企业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拒绝购房者使用公积金贷款,并对选择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购房人都要实行同等的销售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买房的条件。

一旦出现拒绝购房者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情况,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责令其整改,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新项目的建设开发审批手续,在企业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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